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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污水处理设备处理标准是什么

       医疗机构污水经处理与消毒后,应达到下列标准:
       ①连续三次各取样500毫升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00个,当采用氯化法消毒时,接触时间和接触池出水中的余氯含量,应符合相关要求: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污泥,需经过无害化处理,污泥排放时应达到下列标准:蛔虫卵死亡率大于95%;②粪大肠菌值不小于10-2;③每10克污泥,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当污泥采用高温堆肥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堆肥的温度一定要大于50℃,并应持续5天以上,无上、下水道设备或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医疗机构,对有传染性的粪便一定要进行单独消毒或其它无害化处理。医疗机构污水经处理和消毒后其所含的污染物质与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除了以上标准,还有一些新的医疗污水处理设备处理标准具体如下:
       1、新标准对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废气和污泥进行了周祥控制,在强调对含病原体污水的消毒效果的同时,兼顾生态环境安全。
       2、在生物指标上,新标准对排入下水道与排入水体的医疗机构污水提出不同要求。新标准严格区分医疗机构性质,同时根据污水去向分为两个等级,并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提出严格的控制各级指标。
       3、新标准考虑了消毒效果和生态安全性问题,针对不同性质医疗机构及污水去向对消毒时间和余氯量均作了明确规定,严格了余氯标准的上限。
       4、在理化指标方面,对排入地表水体的医疗机构污水和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的COD、BOD5、SS、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指标都在原有标准基础上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以增强污水处理系统的抗风险性。